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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复习(八)
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科目中,《民法》的考点有哪些呢?应该背诵哪些知识点呢?一起来看看。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a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利益需要。
b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c法定性是指由法律所规定。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a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b其他财物
c行为
d知识产品
e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f其他
4、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5、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a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b须能够成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c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d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6、物的分类:
a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b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c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d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e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f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g交易中确定方式
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h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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