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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考点之法人部分

2021-01-18 10:57:50   来源:江西成考网    点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考点之法人部分

  成考专升本《民法》的知识内容非常的多与庞杂,很多考生不太明白怎么有序地进行复习,如何进行知识点的高效记忆。其实,考生们可以尝试建立知识构架,搞清楚自己哪些方面的知识点记忆地还不够深刻,再抓住重点知识点,先理解,再记忆,这样能提高备考效率。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a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b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5、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9、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a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b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1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12、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a法人机关时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b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c法人机关是依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d法人机关是法人领导或代表机关。e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13、法人机关的种类:

  a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如股东大会)

  b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c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如监事会)

  1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

  15、法人的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16、法人财产的特点:a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b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17、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18、法人责任的特点:a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b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c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d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19、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20、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21、法人设立的原则:

  a特许设立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

  b许可设立主义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c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d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

  e强制设立主义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

  22、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23、法人设立的条件:a有发起人或设立人b须有法律依据

  24、法人资格的取得: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25、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A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B法人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6、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7、企业法人终止原因:a依法被撤销b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

  28、法人的清算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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