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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起,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
就业状况统计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基础工作,也是精准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切实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毕业生作为统计服务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加大资金支持和人员保障,一级一级抓、层层抓落实,确保未就业统计准确、及时,确保就业帮扶有的放矢、精准到位。
二、未就业毕业生分类
未就业毕业生分为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和暂不就业毕业生。
1.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括以下几类:
(1)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2)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3)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录考试。
(4)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5)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2.暂不就业毕业生包括:
(1)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2)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3)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三、加强未就业毕业生统计
1.各高校要加强未就业毕业生数据统计,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掌握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收集上报未就业毕业生手机、电子邮件、QQ号码和未就业原因;院系要认真核实汇总数据;学校要实时更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2.未就业原因按照“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招考试、拟创业、拟应征入伍、暂不就业、拟升学、拟出国出境”八类填入“就业管理系统”的单位名称字段中。其中,“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招考试、拟创业、拟应征入伍”五类情况在毕业去向字段中填写“待就业”,“拟升学”在毕业去向字段中填写“不就业拟升学”,“暂不就业、拟出国出境”在毕业去向字段中填写“其他暂不就业”。
3.计算方法:待就业率=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数,暂不就业率=暂不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数。
4.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高校如实填报未就业毕业生数据,要组织专人对各高校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各地各高校要将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
四、做好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指导和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依据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要充分利用省市、高校就业网站以及新职业网(www.ncss.org.cn)、就业APP、微信等平台,引导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通过全国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登录注册、填写求职简历和求职意愿。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根据毕业生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信息进行匹配对接,提高毕业生求职效率。对有创业项目、需要创业资金及创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各高校要重点加强“一对一”服务,并及时到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cy.ncss.org.cn)与相关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对接。对离校时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要及时与人社部门联系,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做到求职有人管、服务不断线。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核查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核查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告知毕业生可通过新职业网(www.ncss.org.cn)或学信网(www.chsi.com.cn)查询反馈本人就业状况。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反馈情况,核实并督促高校及时修正有关数据,确保上报就业数据的真实性。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将严肃追责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教育部举报邮箱:jyjb@moe.deu,cn)。各地各高校要公布本单位举报电话或邮箱,坚决查处任何形式的就业率作假。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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