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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
教技厅函〔2017〕1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建设期已满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了验收。在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各实验室在研究方向凝炼、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对外开放与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达到了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根据验收情况和专家组验收意见,我部同意“冶金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等44个实验室(附件1)通过验收。通过此次验收的44个实验室正式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分实验室对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实验室名称或领域需要与现有研究内容相契合。经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提出了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经审核,同意“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的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附件2)
希望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继续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积极支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各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的要求,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附件:
1.通过验收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2.有重要事项调整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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