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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作出规范。其中,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做到“零收费”、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等要求,值得社会关注。
——原则上不面向义务教育阶段
《办法》指出,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办法》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此外,《办法》还指出,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做到“零收费”
《办法》要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
《办法》要求,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另据《办法》,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主办方须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根据《办法》,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办法》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